规章制度
武汉理工大学本科教学实验室开放管理暂行规定
(经2012年第18次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科教学实验室实行开放管理,是高等学校培养创新人才、提高学生实践创新能力的客观要求,是学校深入推进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为了规范本科教学实验室开放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各本科教学实验室在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基础上,原则上均要面向全校学生开放,逐步提高开放率,最大限度地发挥实验设备资源的效益。
第三条 学校设立本科教学实验室开放工作专项经费,用于补贴本科教学实验室开放过程中必要的实验耗材。开放实验所增加的教学工作量,由教务处根据实际情况在年终给予工作量补贴。各学院应制订相关政策、筹措资金,深入实施本科教学实验室开放工作。
第四条 学校组织对本科教学实验室开放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考核实验中心的重要指标。
第二章 开放的形式与要求
第五条 本科教学实验室开放的形式包括:开放实验项目、开放实验室。
开放实验项目:由实验室提出相应实验项目,面向全校学生公开,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学生自愿报名,按项目组织报名学生完成相应的实验内容。
开放实验室:由学院(实验中心)提出,以单个实验室为单位开放。开放实验室应做到在完成规定的实验教学任务基础上的全时开放,定期组织开放实验项目,随时接受学生预约实验,面向本专业学生开设专业相关的“科学探究”课程。
第六条 开放实验项目内容包括:教学计划要求的课内实验;实验室根据学生综合能力素质培养需要设计的综合性、设计性、研究性实验;学生自立题目、自行设计的实验;学生参与科技创新训练、相关学科竞赛过程中相应的实验。
第七条 实验室结合教学条件和学生特点进行开放。鼓励采用现代教育技术,为学生开发虚拟、仿真等实验。同时对于实践性强的实验要促进虚拟、仿真实验与实际实验的结合。对于低年级学生,主要训练其基本技能和实践能力;对于高年级学生,重在培养其工程意识和科研能力。
第八条 学校实习基地、创新基地、专业实验室主要采取吸收优秀学生参加教师科研课题或支持学生自立科研课题等形式进行开放。
第九条 学院将实验室开放与学生毕业设计环节有效结合,为学生开展毕业设计提供良好的实验与实践条件。
第十条 学院负责实验室开放管理工作,制定本学院(实验中心)实验室开放工作细则,加强现代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提高实验室开放管理水平。
第三章 开放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本科教学实验室开放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教务处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负责实验室开放过程中的项目立项审核、经费筹措、工作量认定、年度考核等工作。各学院具体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开放工作的组织与实施,为实验室开放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加强过程管理,保障实验室开放工作效果。
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定期组织本科教学实验室开放立项申报,各学院(实验中心)组织相关实验室,填写《武汉理工大学开放实验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和《武汉理工大学开放实验室申请表》(见附件2)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三条 各学院(实验中心)在规定时间内组织通过审批立项的开放实验项目接受学生报名,按开放实验项目内容和开放实验室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实验室开放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开放实验项目执行完成后,由承担实验项目的实验室填写《武汉理工大学开放实验项目结题验收表》(见附件3),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报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学院负责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并在规定时间将项目结题情况及相关资料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应在实验室日志本上登记、备案。各实验室根据学生人数多少和实验内容做好工作,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参与。学生在实验项目完成后,应提交实验报告,实验室应及时总结,并做好成果收集和论文推荐发表工作。每学期结束前一周各实验室总结本学期实验室开放工作,将总结报告及相关材料报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教务处组织专家对开放实验室工作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与评估,根据检查与评估结果核定耗材补贴额度。检查评估不合格的实验室,取消其开放实验室资助资格,收回已经资助经费。
第四章 其它
第十七条 开放实验项目完成时间不超过一年。因故不能按时结题应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以后的实施方案,经学院同意、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延期,只能延期一次,时间不超过三个月。否则按未完成处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者,开放实验项目承担单位应退还已获资助经费,并取消项目承担者下一期的项目资助资格:
(一)项目申请单位获资助后,不能按时开展工作。
(二)选项学生人数等方面不具备实施条件。
(三)擅自停止执行或改变研究计划。
(四)违反本管理规定有关要求。
第十九第 获资助的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学生参加开放实验所需耗材费等开支,不得列支其它费用。开放实验室资助经费可用于必要的实验条件改善和实验设备购置。
第二十条学生完成的课外开放实验项目,符合基本要求的,经学院认定,可获得课外学分。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武汉理工大学实验室面向本科生开放管理暂行规定》(校教字〔2006〕55号)、《武汉理工大学实验室面向本科生开放项目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校教字〔2006〕56号)同时废止。
武汉理工大学实验室面向本科生开放项目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校教字〔2006〕56号
为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加强大学生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引导和规范实验室的开放工
作,完善我校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学校决定设立面向本科生的实验室开放项目基金。为规范开放基
金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资助的范围
面向全校实验室。凡能向我校在读本科生开放,以满足学生课外研究需要的实验室均可申请开
放基金。开放基金用于补充开放实验项目和学生自拟实验项目所发生的实验耗材。正常教学计划中
开设的实验项目,以及通过其他渠道已申请到资助资金的项目,不受本基金支持。
二、资助的条件
符合本基金的资助范围;项目内容有一定的新意,对培养学生的素质和能力有重要推动作用;
填写的《武汉理工大学实验室开放项目申请表》内容真实可靠,经费预算合理。
三、基金筹措
每年由教务处根据上年度开放实验教学需求,提出本年度开放基金计划额。每年开放基金将通
过下述渠道筹措:
1、学校教学经费计划;
2、各学院发展基金支持;
3、科研经费资助;
4、社会捐赠。
四、申请与评审
1.实验室开放基金每学期申报一次,一般在3月初和9月初进行。
2.申请实验室负责人必须认真填写《武汉理工大学实验室面向本科生开放项目申请表》,实验
室所在中心必须对《申请表》的真实性、资助的必要性、项目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进行
审查,并签署意见。
3.《申请表》在规定时间内交所在学院,所在学院负责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凡不符
合本办法规定和逾期送达者,不予受理。
4.各学院将评审结果报教务处审批后通知申请人及其实验室。
五、实施与管理
1.每学期3月底和9月底,在教务处网站上公布各实验室开放实验项目,以便于学生全面了解
开放实验信息,及时选择、报名、参与。
2.申请实验室在接到获准资助通知后,应积极组织项目的实施,组织学生的报名、录取,按计
划开展工作。
3.获资助的项目经费只限于学生参加开放实验所需材料消耗费等开支,不得列支其它费用。基
金所支持的实验材料与消耗补贴按实际消耗定额核定。
4.申请实验室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检查监督研究进展情
况,建立开放实验档案。所在学院和教务处负责对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5.有下列情况者,项目承担单位应退还已获资助的经费,并取消项目承担者下一期的项目资助
资格:
(1)项目申请单位获资助后,不能按时开展工作的;
(2)不具备实施条件的;
(3)擅自停止执行或改变研究计划的;
(4)违反本管理办法的。
六、项目验收与成果管理
1.资助项目完成后,负责人须及时做好结题工作,并向所在学院提交《武汉理工大学实验室面
向本科生开放项目结题报告》和其他必要的附件材料;向学院教学办提交学生实验成绩,记入课外
学分。
2.各学院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验收,并把验收结果报教务处备案。对教学效果好的实验项目,可
建议在下一年度继续资助。
3.项目完成时间不超过一年。因故不能结题的应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以后的实施方案,
经学院同意、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延长,且只能延长一次,时间不超过三个月。否则按未完成处理。
七、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水路交通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管理制度
一、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1.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中心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的方式及措施,以确保发挥仪器设备
的效益以及实验室的正常运转。
2.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涉及实验室拥有的所有仪器和设备的使用、管理、维护的管理行为。
3. 在发生本制度没有明确,而涉及仪器、设备的所有行为时,解释、执行权在实验室。
4. 为保证大型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充分发挥效能,应统一管理集中使用。
5. 实验室仪器、设备逐步对学院内教师、研究生开放。
6.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的有关规定,对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定期检定。
7. 各种仪器设备必须建立专人负责制,实行档案管理制度,建档建卡,做到技术档案资料齐全、
完整。
8.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方能上机操作,使用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9. 仪器设备实行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仪器负责人应立即报告管理部门,并写出事故报告,
各仪器的故障、维修、及解决过程均须记录备案。
二、实验室管理办法
1. 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都必须遵守实验室有关的规章制度。
2. 注意人身及设备的安全,做实验时要有安全措施。
3. 原版仪器、设备随机资料、软件一律不外借。
4. 实验室开放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加班可预先提出申请。
5. 实验室的设备昂贵,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关或使用实验室中的任何设备。
6. 因有些仪器设备必须有规定的预热时间,故需使用设备的人员必须提前24小时预约登记,否
则管理人员将不能保证做实验的时间。
7. 不得将与实验无关人员带入实验室。
8. 由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要追究使用人的责任直到赔偿。
三、管理人员职责
1. 应熟悉仪器、设备的使用方法及特性。
2. 爱护仪器设备,正确使用,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测,发现故障及时安
排维修,提高设备完好率。
3. 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按照标准操作规程操作仪器和进行检测工作。
4. 努力学习业务知识,提高技术水平。
5. 认真负责做好检测工作,力求减少质量差错,杜绝质量事故,提高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6. 负责对进入实验室的申请作出安排调整。
7. 指导使用者正确使用仪器。
8. 保持实验室的整齐清洁、防火、防盗,保证仪器设备安全。
9. 保持实验室的清洁卫生。实验室内不得任意堆放杂物,废物要及时清除,临时有用的物品要堆
放整齐。
10. 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建立分类账,做到账物相符。
11. 做好仪器设备的自检工作。保证按期检定。
四、实验室安全制度
1. 实验室由专人负责实验室设备及人身的安全。
2. 加强四防(防火、防盗、防水、防事故)。
3. 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必须有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场或经过上机操作培训与考核。
4. 实验前要全面检查安全,实验要有安全措施。若仪器设备在运行中,实验人员不得离开现场。
5. 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存放在安全处,严禁带电作业。
6. 如遇火警,除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灭火外,应马上报警(火警电话为119),并及时向上
级报告。火警解除后要注意保护现场。
7. 如有盗窃和事故发生,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处理,不得隐瞒,应及时报告主管和保卫部门,并
保护好现场。
8. 实验工作人员在检测前必须熟悉检测内容、操作步骤及各类仪器的性能,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并作好必要的安全防护。
9. 进行有毒、有害、有刺激性物质或有腐蚀性物质操作时,应戴好防护手套、防护镜。
10. 实验室内使用的空调设备、电热设备等的电源线,必须经常检查有否损坏,移动电气设备,
必须先切断电源。电路或用电设备出现故障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后,方可进行检查。
11. 实验室应配有各类灭火器,按保卫部门要求定期检查,实验室人员必须熟悉常用灭火器材的
使用。
12. 实验室内不准吸烟和吃食物。
13. 高压气体钢瓶的存放应满足实验环境条件的规定。
14. 下班前,实验室人员必须检查操作的仪器及整个实验室的门、窗和不用的水、电、气路,并
确保关好。
15. 与实验室无关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得随意带入实验室。
五、实验室的环境条件
1. 办公环境应与实验环境分开,以确保良好实验条件。
2. 实验室的高压气瓶应按要求存放,保持良好的通风并避免阳光直射。
3. 实验室要做到整洁、无尘、通风良好。
4. 实验室通道、门口不能堆放任何杂物。
六、实验室卫生制度
1. 实验人员上岗操作时,要穿戴好工作服、鞋、帽。
2. 工作结束后,废物要放入纸篓或废物箱内,保持工作台整洁。
3. 实验室产生的工作废液,应妥善处理。属剧毒或强致癌物质的,必须与保卫部取得联系并统一
处理,其他废液(如:强酸或强碱废液)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水路交通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工作人员条例
1. 工作人员应具备严谨的科学作风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及相应的学历,经过专业培训,能胜任所承
担的实验室工作。工作人员上岗前还须通过上岗培训、仪器使用培训,考查合格,领取上岗证,
方能工作。工作人员要定岗定职责,做到实验室各项管理责任到人,不推诿责任。
2. 每位工作人员都应以主人翁精神参与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积极参加实验室的各种活动和公益
劳动。
3. 团结友爱、礼貌待人、互尊互助,共同营造和谐、轻松、积极向上的工作环境。
4. 进入实验室实行准入证制度,没有准入证实验室管理人员有权阻止进入。
5. 每位科研人员应在其分配的工作台面上活动,不得占用他人台面,特殊需要者应提前与所涉及
的人员商量。除公共设备外的实验器材一律自备、自存、自配、自用。
6. 工作时间不得在实验室内聊天、会客、带小孩。严禁在室内吸烟、吃东西。
7. 爱护公物,不把公用物品据为己有。实验室的所有材料和物品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理由转出。
8. 未经实验室允许,不得随便带外来人员到实验室,更不得用本仪器设备和药品为室外人员做实
验。
9. 实验室大门IC卡和钥匙为进入实验室之通行证,不得自行复制。持有者应对实验室的安全负责。
10. 注意安全,做好防火、防盗、防事故工作。
11. 爱护公共卫生,保持各室整洁。不得乱扔废物、污物。不得向下水漕乱扔、乱倒废弃物。
12. 实验室工作人员若违反实验室规章制度(含各分室制定的制度),实验室有权进行批评教育甚
至处罚。第一次警告,第二次罚款,第三次通知其导师或课题负责人并取消其在实验室工作资格。
13. 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水路交通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则
1、实验室内严禁烟火,实验管理人员每天下班、节假日前应检查室内有无火种,切断电源,关闭
水源和门窗。要做到防盗、防破坏,实验室无人时要锁门,离开实验室(即使是十几分钟时间),只
要实验室没有其他人员(即使你确信本实验室人员会在几分钟之后回来),都应该锁门。
2、实验前应对学生进行防火安全教育,遵守防火规定和操作规程。不准将与实验无关的易燃易爆
物品、各种污染物品带入实验室。
3、实验室内物品应存放有序,钥匙要严格管理,备用钥匙由学院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自配实验
室钥匙。
4、 提高安全防患意识,经常进行防火防盗教育,定期检查总结安全保卫工作,做到常抓不懈。经常检查电器设备,发现异常及隐患要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处理上报维修部门。
5、化学危险器应由专人管理,建立各种生化实验操作规程和化学物品使用制度,并教育学生严格
遵守。
6、实验室人员应掌握必要的防火常识,消防物品要放到指定位置,任何人不得随意挪动,消防器
材要做到人人会用。实验室内和实验室区域内的楼道、过厅一律严禁吸烟。定期检查并保管好消防
器材,发现损坏和丢失及时报告。
水路交通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学校的仪器设备,是保证完成教学、科研等任务的必备条件之一,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一部分,为
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1、凡价格在200元以上的教学、科研实验仪器设备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2、本办法适用于基础课部所属各实验室。
二、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
1、仪器设备实行校、实验室二级管理,实验室实行计算机管理。
2、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根据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科研等方面的需要和经费来源,分
轻重缓急制定年度购置计划,做到统筹兼顾,保证重点。
3、实验室的年度购置计划,应由相应学科教学单位和实验室提出,经校、院领导同意审批执行。
4、购买添置的仪器设备均需首先到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方可到财务部门报
帐。
5、主管部门对已登记的仪器设备进行统一分类编号,建卡,并建立仪器设备日记帐。
6、各使用实验室应有专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本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帐卡管理并与主管部门保
持业务联系。管理变动时,应办理好交接手续,以保持管理的连续性。
7、主管部门每年应对帐一次,确保使用实验室帐、物、卡相符。
三、仪器设备的使用与保管
1、基础课部所属各实验室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承担相应学科的实验任务,仪器设备做到统一调
配、合理使用,提高使用率和发挥设备的高效能。
2、仪器设备的专职管理人员对所管仪器设备应负全部责任,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自行
移动、调换或借出仪器设备。
3、仪器设备一般不外借,确需外借时,必须办理外借手续并经实验室主任或中心领导批准。
4、使用仪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自觉遵守实验室规则,爱护仪器设备,对损坏仪器设
备者,按损坏赔偿处理。
5、各实验室应加强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发生故障应及时报修,以确保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
态。
6、仪器设备耐用期满,已无使用价值或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无修理价值,可以申请报废,经主
管部门批准同意,统一办理。
四、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正权在实验室主管部门。
水路交通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实验教学评估办法
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二十号),要逐步建立高等学校实验
室的评估制度的要求,参照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办法、高等学校基础课实验室评估表和
学校对本科教学的评估内容,结合实验中心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评估目的
(一)通过实验教学评估,客观地衡量实验中心实验教学的整体实力、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找
出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解决问题的对策与措施,不断提高实验中心实验教学质量。
(二)通过实验教学评估,强化实验教学管理意识和质量意识,推动实验教学改革,完善实验教
学质量管理监控体系,逐步使实验中心的实验教学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
二、评估对象、内容
(一)评估对象。本科专业所开设的课程实验或独立开设的实验课程(以课程为单位)。
(二)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影响实验教学内容和质量的基本要素。详见《实验教学质量评估指标
体系》。
(三) 实验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成。
虚拟仿真实验中心实验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1、教学文件及内容(20分) | 1.1 教学文件(10分) 1.2 实验开出率(5分) 1.3 实验项目更新率及提高性实验比例(5分) |
2、师资队伍(12 分) | 2.1 实验室主任(4分) 2.2 实验人员及结构(4分) 2.3 实验教学研究及教改(4分) |
3、仪器设备(12 分) | 3.1 仪器设备管理(4分) 3.2 精密仪器大型设备管理(4分) 3.3 低值耐用品管理(4分) |
4、教学过程(18 分) | 4.1 实验指导(13分) 4.2 成绩评定(5分) |
5、教学效果(20 分) | 5.1 学生操作水平及条件(10分) 5.2 成绩结果分析(5分) 5.3 学生反映(5分) |
6、环境与安全(10 分) | 6.1 设施与环境(5分) 6.2 安全措施(5分) |
7、实验管理(8 分) | 7.1 规章制度(4分) 7.2 记录保存(4分) |
二级指标的内涵和评分标准见附件。
三、评估组织领导
(一)立中心实验教学质量评估领导小组和专家组。由中心主任、副主任、平台负责人、各系系主任、各系1名副高以上职称教师、教学办主任等13人组成。教学办负
责中心实验教学质量评估组织工作。请学校教务实验实习管理部门对实验教学质量评估工作进行业
务指导。
(二)各系成立相应的系实验教学质量评估小组或指定相关组织。由各系实验室主任、分管教学
的系主任、1名教师和实验人员等4人组成。开展本单位的实验教学质量评估工作。
四、评估程序和方法
(一) 各系实验室根据实验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要求进行自评,并向实验中心提交书面自评报
告。自评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实验教学开展的基本情况、自评得分情况、加强和改进实验教学工
作的建议等。
(二) 各系实验教学质量评估小组或指定的相关组织在各实验室自评报告的基础上,对本单位所
属实验课程进行初评后,将评估结果上报实验中心,教学办,并做好接受校实验教学质量评估的各项
准备工作。
(三) 教学办组织中心实验教学质量评估专家组对中心实验教学进行评估,并向中心实验教学质量评
估领导小组汇报评估结果,提出整改建议。
(四) 结合期中教学检查,各课程实验或实验课程应每学期完成一次实验教学质量评估的自评工
作,实验中心每学年进行一次实验教学质量评估,使实验教学评估形成制度化。
五、评估结果
(一) 评估结果M分为四个等级,具体标准如下:
优:90≤M≤100;良:80≤M<90;
合格:60≤M<80;不合格:M<60。
(二) 评估结论将直接影响课程建设和所在实验室的建设,实验中心也将对评估结果优秀的课程
及参加者给予适当的奖励。
水路交通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一、实验室仪器设备是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重要条件之一,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保持仪器设备的完好,使之得到有效利用,尽可能地避免损坏、丢失和浪费,特制定本制度。
二、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应按实际情况的不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可根据损坏和丢失的具体情节、损坏价值的大小、事后补报情况,责令责任人的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一部份或免予赔偿。
三、凡因责任事故造成的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均应赔偿,具体分为:
1.不听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的要求工作;
2.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移动、用、拆、改仪器设备;
3.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保管不当;
4.不按规定办理领用、发货、借用、移交等手续造成的丢、缺。
四、由于下列客观原因之一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经有关人员鉴定或有关负责人核实,可免予赔偿。
1.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实验操作的特殊性,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2.经批准试用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3.因缺少必要的使用和防护条件,经主观努力仍未能防止的损失;
4.由于其主客观原因或不可抗拒的外因造成的损失。
五、属于下列情况造成的损失,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免。
1.一贯遵守制度,认真负责,由于某种情况偶尔疏忽造成的损失;
2.事后主动及时如实报告,认识较好,且能积极设法挽回损失。
六、对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事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甚至明知故犯,损失重大,后果严重,除责令赔偿外,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或处分。
七、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碎配件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仪器设备质量显著下降,但仍能使用,除计算修理费以外,还要根据质量下降情况酌计损失价值;
4.对于损坏,丢失的零部件确无法修、配,致使仪器设备报废或丧失部分功能,应按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后,减除残值确定损失价值。
八、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金额按损失价值的一定比例进行计算,其标准如下:
1 .单价在 200 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根据新旧程度和使用时间长短可修复的按实际修理费的10—20%计赔,不可修复或丢失赔偿损失价值的 5—10%;
2.单价在 200 元以下的低值耐用品按损失价值的 10%—50%赔偿;
3.照相器材、收录音机、录放相机、计算器、电吹风、电扇、钟表等可作私用的仪器设备,丢失按损失价值的 100%计赔。
九、损坏丢失仪器的责任事故,属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按各人责任的大小,分担赔偿费。
十、损坏丢失查不出直接责任者,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分别由管理人员,指导人员,实验室主任赔偿。
十一、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实验室主任必须及时向中心领导和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汇同院(系、部)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
十二、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应由责任人填写损坏丢失赔偿单,由实验室主任或有关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经中心领导同意,报主管部门审核处理。
赔偿款一律上交校财务,按有关规定入帐。
十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水路交通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对外服务及仪器设备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提高学校办学效益,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实验室技术、设备作用,鼓励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对外开展技术服务,有偿使用实验室仪器、设备,提高利用率,为设备的功能开发和实现以机养机的良性循环创造条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服务范围
1. 开展科研、检测、分析、数据处理等技术服务。
2. 进行实验技术咨询服务,代培实验技术人员。
3. 有偿使用实验室及仪器设备。
二、组织管理
1. 原《武汉理工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及《补充规定》仍有效。
2. 实验室在确保完成教学任务前提下,均可利用现有人力和设备条件,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积极开展对外服务工作。要求保证服务质量,明确责任,必要时签定服务合同。
3. 船舶运输实验中心是实验室对外服务的承接单位,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承接项目或出借仪器设备。
4. 对外服务过程中,加强对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5. 合理定价收费,做到校内教学与科研有所区别,校内、校外服务有所区别。本院常规教学免费,本院非常规教学(主要指各类培训班、教师科研、研究生和本科生完成课题及毕业论文等)情况下使用实验室及实验室仪器设备,根据收费标准给予优惠。
三、收入管理及分配
1. 实验室对外服务的收入归口管理,由学校财务处开出收据,每学期由实验中心与财务处结算,个人不得私自收取。
2. 收入分配办法:收入的20%上缴学校;80%实验中心管理,其中50%作为实验室发展基金,30%作为实验室人员劳务酬金。
四、收费标准(附表)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未尽事宜由实验中心负责解释。
附表:收费标准
一、实验项目收费标准:每个实验项目100—200元。
二、实验技术培训及咨询:面议。
水路交通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精密仪器和大型设备(以下简称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
据上级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
1.凡单价超过人民币50000元(含50000元)的仪器设备(含国家科委统管23种);
2.单台件价格不足50000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整套价格超过或达到50000元的仪器
设备;
3.单价不足50000元,但属于国家教委明确规定为精密、稀缺的仪器设备;
4.单价不足50000元,但属于从国外引进作为二级以上(含二级)计量标准使用的仪器设备;
5.国外进口的稀缺仪器设备。
第三条为加强对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学校由一名副校长负责分管。
第四条贵重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或协作共用,面向全校和社会开放。必须避免由于重复购置利用
率低造成的积压浪费。
第二章 计划、审批、采购
第五条贵重仪器设备的配置要有计划,购置前必须进行充分地可行性论证。可行性论证是避免决策
错误,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的关键性工作之一。可行性论证的主要内容为:
1.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2.工作量预测,即预测仪器设备能达到的使用率;
3.造型论证;
4.各类工作人员的配备及技术力量、管理能力、人员培训;
5.安装使用的环境及设施条件;
6.经费的可靠来源;
7.投资效益预测。
第六条申购贵重仪器设备的可行性报告由申购单位负责编制。申购单位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
认真填写好申购报告,然后提交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组进行论证。
第七条申购贵重仪器设备的审批权限为:
1.50000元—100000元的贵重仪器设备经证后,由主管部门审核,报主管副校长审批;
2.100000元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除主管部门审核,主管副校长审批外,还需经校长审批。
第八条编制可行性报告的负责人对该报告的质量负责,参加论证会议的专家对论证结果负技术方面
的责任,各级领导对审批结果负责。
第九条贵重仪器设备的采购、订货工作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采购。
第三章 验收
第十条贵重仪器设备到货后应立即组织验收,验收工作由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参加
验收组的单位部门必须包括主管部门的各职能科室、使用单位的验收负责人(需具有高级职称)、仪
器负责人、仪器操作人员、管理人员、校综合档案馆的有关人员等。进口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
必要时应请进出口产品检验局参加,验收工作必须在索赔期满前20天完成,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第十一条验收组的主要工作任务包括:根据订货合同和装箱单核对主机附件的名称、型号规格、产
地、厂家是否相符;检查外观有无破损;有无缺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等。检查结束后立即组织安
装、调试,并按使用说明书所提供的标准逐项检查技术指标是否达标等。
第十二条验收结束后,使用单位必须认真填写详细的开箱验收报告和技术验收报告,对发现的问题
应由主管部门的职能科室及时向供货单位或厂家交涉。进口的贵重仪器设备应通过有关渠道,按有
关规定向外方提出交涉或索赔。
第五章运行
第十五条贵重仪器设备在验收结束后,应立即投入使用,尽快发挥效益。在使用前,应由仪器设备
负责人根据使用说明书要求,制订出简明扼要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所有操作,使用人员应严格遵
守。
第十六条贵重仪器设备必须有专门管理人员或操作人员,经培训后负责仪器设备的操作,维护保养
等日常管理工作,其他人员未经培训和仪器设备负责人批准不得上机操作。
第十七条为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应加强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力求使仪器设备
处于完好状态。不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将仪器设备拆改解体。出现故障应及时向主管部门
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贵重仪器设备的专管人员必须认真填写“运行记录”详细记载使用情况、维护保养情况等
内容,每年按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教季规定的内容填报“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使用情况表”。
运行记录是对仪器设备进行考核的重要原始依据。
第十九条为提高贵重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充分发挥效益,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提倡和积
极开展社会服务。服务所产生的收益按学校规定处理分配。
第二十条贵重仪器设备的报废,必须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严格鉴定。经鉴定确需报废的按我校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第六章考核
第二十一条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实行考核制度。通过考核促使专职使用和管理人员努力完成
岗位职责,不断提高工作水平。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项工作中开机使用
的有效机时数;培养不同层次人才的数量和社会经济成果;现有功能的利用和技术开发的项目数;完好率和运行环境良好程度;技术档案、使用和管理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对闲置不用或长期利用率低的贵重仪器设备,除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外,主管部门有权作
校内转移或有偿调拨处理。对因工作失职或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并根据损失
的程度和责任的大小,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与上级规定精神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水路交通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我校实验室低值耐用品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低值耐用品是指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单价在 30 元以上
(含 30 元)、200 元以下(不含 200 元)的仪器、仪表、机电设备、工量器具、科教用品、文艺、
体育用品等。
三、低值耐用品的管理应指定专、兼职人员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
四、无论何种来源、何种经费渠道增添的低值耐用品均属学校的财产,必须首先办理入库手续,方
可到各级财务报帐。低值耐用品的领用手续与仪器设备领用手续相同。
五、对低值耐用品应进行统一分类管理。
六、各实验室要定期核对帐、物,务必做到帐物相符。
七、对无修理价值和无使用价值的低值耐用品应及时办理报废手续。已批准报废的低值耐用品应统
一处理,任何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理。
八、低值耐用品的损坏和丢失,使用部门应查明原因,属责任事故应按校“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
制度”的规定进行赔偿。
九、所有报废、赔偿费等收入一律上交校财务规定处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处理。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